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温州鹿城法院因办案需要,两次向温州市人民医院调查取证住院的部分程序记录,却一直遭到医院拒绝。昨天(16 日),法院认为,医院这样做,已严重阻碍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对医院开出了一张 10 万元罚款的决定书,并限期医院在三日内缴纳。
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
被告要求再次进行司法鉴定
事故发生在去年的 3 月 28 日下午。67 岁的黄老伯开着儿子的车,撞伤了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 63 岁的徐大妈。
后果挺严重的,徐大妈的脑部及身体多处在事故后受伤了。同年 12 月 26 日,徐大妈的家人委托了温州天证司法鉴定所对她的伤势及因果关系进行评定。
经鉴定,徐大妈的伤势构成了一个二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这样的伤残级别,表明徐大妈完全丧失了生活自理的能力。
与此同时,事故经交警本部门认定,黄老伯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对于索赔的金额,双方一直没办法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 1 月 29 日,徐大妈的家人将黄老伯、黄老伯的儿子、保险公司三方一起起诉到了温州鹿城法院,要求索赔各项损失共 251 万余元。
然而,法院在受理这个案子之后,被告黄老伯一家也有些不服气,特别是对导致徐大妈伤势的原因,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原来,黄老伯他们了解到,徐大妈在事故前,就患有高血压等疾病,「虽然她是被撞伤的,但在住院治疗后,很可能是因为她本身的毛病,导致病情恶化,最终成了这么严重的伤残。」
于是,黄老伯他们向法院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判定这起事故中,他们因为撞伤徐大妈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
医院两次拒绝配合法院取证被处10 万元罚款
不过,鉴定机构对于温州市人民医院当时到底给徐大妈用了什么药,并不清楚,那么,也就无法说明是不是因为徐大妈本身的毛病,恶化了病情。所以,鉴定机构要求医院,出具徐大妈的病程录。
所谓的病程录,事实上就是记录徐大妈治疗用药的「档案」。
之后,承办法官两次到温州市人民医院调取徐大妈住院时的病程录,但都被医院拒绝了。医院方面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第 19 条的规定,病程录不属于可以被复制的内容,所以,他们拒绝配合法院调查取证。
但是,法院的理由是,他们要求调取病程录的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取证的规定,而《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 2013 年印发的,法律效力等级属于部门规章一类,效力等级低于《民事诉讼法》。
另外,法官还认为,根据这个《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的规定,不能被复制的对象,是患者本人、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代理人。而对于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提出审核、查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者全部病历。
然而,经过多次沟通,医院方面仍然坚持自己的做法,拒绝法院取证。
昨天,法院认为,医院的行为已严重阻碍了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在责令他们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