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幼童接种疫苗后两死一伤:问责一年了,疫苗仍未质量检测”
2014年5月,2岁幼儿赵一晨在接种“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后,出现发热、呕吐、昏迷等反应,随后被确诊为病毒性脑炎,如同植物人一般接受治疗至今。
2015年6月25日,赵一晨的母亲邵段说,事发一年多,孩子的治疗费用已让她家欠下10万余元外债,而当地仍未公布对疫苗事件的调查结果,“到底是疫苗有问题,还是有啥其他原因,一直没有说法”。
图:赵一晨的母亲邵段
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2014年曾先后出现了3例接种疫苗疑似异常反应病例,其中2例出现在赵一晨接种疫苗的沈丘县赵德营镇,接种疫苗为同批次乙型脑炎灭活疫苗,一名患儿已经死亡。
6月25日,周口市卫生局疾控科科长于学华表示,事后经主管部门对该批次疫苗进行调查,赵德营镇中心卫生院存放期间的冷藏保存记录有缺失,接种医生在注射流程上也不规范。
7月2日,长期关注疫苗问题的法学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仪方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当地主管部门应主动对死伤患儿进行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当地主管部门存在过错,属于行政不作为”。
乡镇卫生院接种疫苗,3名幼童两死一伤
邵段是沈丘县赵德营镇居民,2014年5月9日,她带着刚满1岁的女儿赵一晨前往赵德营镇中心卫生院,接种“乙型脑炎灭活疫苗”。
“刚注射完,孩子就出现发热,口吐白沫,浑身抽搐。”邵段说,女儿随后被确诊为病毒性脑炎,过去一年曾先后辗转周口、郑州、北京多地求医,目前仍在河南省中医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在赵一晨接种疫苗出事后,同批次疫苗仍继续使用。
2014年5月31日,赵德营镇另一名3岁幼儿杨岙深,在该镇北杨庄村卫生所接种同批次“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出现口吐白沫、昏迷等症状,后转至郑州市儿童医院,经救治无效后死亡。
沈丘县卫生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赵一晨、杨岙深接种的“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是由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号为201311B29,有效期至2015年5月11日。
另据报道,2014年7月10日,沈丘县冯营乡西王村村民郑辉,带着年仅3个月大的女儿,前往冯营乡卫生院防疫门诊接种疫苗,分别接种了“百白破”、“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和一粒“脊灰糖丸”。
接种当晚,郑辉的女儿就出现轻微抽动、感冒发烧等症状,经乡卫生院、周口市中心医院检查后,医生给出3种可能性结果:支气管炎、严重急性脑炎、疑似中毒。经一个月的抢救,仍未保住孩子的命。
6月24日,郑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曾就疫苗事件咨询过相关部门,但没有得到确切定论,“卫生院说不良反应是存在的,但是谁也说不了是什么反应,是跟疫苗本身有关系?还是孩子本身有问题?”
相关责任人被处理,当地未检测涉事疫苗
6月25日,周口市卫生局疾控科科长于学华说,事发后,主管部门曾对该批次疫苗进行调查:疫苗从厂家到赵德营镇的运输、存储冷藏记录都没有问题,但在赵德营镇中心卫生院存放期间,冷藏保存记录有缺失;另外,接种医生在“注射流程上不规范,存在疏漏”。
于学华还介绍,乙型脑炎疫苗共分两种,一种是“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属于中国第一类接种疫苗,接种费用由国家承担;另一种则是“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属于第二类接种疫苗,由公民自费且自愿接种。于学华说,后者“在接种前,医生要进行告知”。
邵段说,赵德营镇卫生院并未告知疫苗类别问题,“我们打的都是收费疫苗,收了74.5元。”并且,在赵一晨接种完后,接种医生没有在接种证上写明接种疫苗的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等信息,接种日期也被错写为“2014年4月9日”,而日期对应的疫苗名称为“乙脑减毒活疫苗”。
负责调查疫苗事件的河南省周口市疾控中心副主任赵伟表示,对于赵德营镇卫生院的疏漏和过失,“该处理的人都处理了”。
另据报道,2014年8月,沈丘县卫生局对赵德营镇卫生院相关责任人做出了处理。
其中,赵德营镇卫生院医生赵丽,因疫苗接种不规范、业务不熟,被取消预防接种资格并调离公共卫生服务站;镇卫生服务站副站长王秀民,不遵守相关规定存放及发放疫苗,进行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且疫苗接种管理不规范,让未纳入“乙脑灭活疫苗”接种点的村卫生室进行乙脑疫苗接种,被免去副站长职务;赵德营镇卫生院院长刘华则被行政警告。
一位辽宁某疫苗生产厂家医学部专家表示,疫苗在运输存储过程中,对温度的要求非常高,一般在2-8摄氏度范围内存储。低于或高于该温度,即便在有效期内,都有可能导致疫苗变质。
然而,疫苗接种致幼儿死伤,究竟是疫苗本身质量问题,还是幼儿自身身体状况原因,或者是因存储冷藏不当导致疫苗变质所引起?赵伟说,当地并未对涉事疫苗进行化验检测,“疫苗都是逐级供应、经过批检的,目前没有啥理由说这个疫苗有问题,就是要化验也是中国药品鉴定所去化验,其他地方都没有那个条件去化验。”
沈丘县卫生局一位工作人员6月24日则表示,“按照国家规定,疫苗出现异常反应,是国家允许的,因为接种疫苗的个体差异比较大,就有可能出现异常反应。”
签“息诉罢访”协议获赔30万,曾被“公益人”骗钱
2014年7月,在北京治疗花光积蓄后,邵段带着赵一晨回到武汉继续治疗:“我只希望经过治疗,女儿将来生活能自理。让我放弃她,我做不到。”
邵段曾向赵德营镇中心卫生院索求赵一晨的部分医疗费,“第一次给了4万元治疗费,第二次给了5万,往后就没有了,说不签协议就不给”。
邵段所说的“协议”是一份“息诉罢访”协议,她说,2014年7月14日,邵段一家与赵德营镇中心卫生院签下一份“息诉罢访”协议,获得一次性补偿30万元,扣除已支付的9万元治疗费,邵段得到了21万元补偿。
据邵段提供协议书显示:由于赵振峰(邵段的丈夫)家庭比较困难,无力继续支付高额费用,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赵德营镇卫生院一次性补助赵振峰30万元,用于赵振峰女儿治疗以及此后的一切事项的费用。
其中,30万元补助“由沈丘县疾控中心、赵德营镇卫生院和医生赵丽三方共同承担”,并且,“赵振峰得到30万元后,不得到相关单位和个人纠缠上访,保证息诉罢访”。
邵段说,获赔的30万元在2014年就已全部用在赵一晨的治疗上,而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后,“卫生院再没有支付过女儿的治疗费用”。邵段认为,既然当地已认定赵德营镇卫生院存在疏漏、过失,就应对其女所受病痛负全责。
为给女儿治病,邵段一家已欠下十几万元外债,她带着自制画报在城市街头寻求帮助,想为女儿“讨说法、讨公道”。
2014年6月,一个自称为“公益人季晓强”的男子找到邵段,声称可以帮助她寻找记者报道,并向邵段索要5000元费用。
邵段救女心切,将女儿救命钱中的3000元汇给“公益人季晓强”。可收钱后,“公益人季晓强”便没有音讯,既没有找来记者,也没有带来捐款。
邵段曾为此事向郑州市儿童医院附近的派出所报警,民警致电“公益人季晓强”,要求其退还3000元。“季晓强给警察说没钱,说一个月后还,到现在一直没有还,打电话也不接了。”邵段回忆说。
腾讯微博认证为“公益人季晓强”的网民在6月27日表示,他曾经的确向邵段索要过3000元,用于帮忙联系索赔,剩余钱款“除了旅费外,我会用在其他项目救助上”。
专家认为当地未做死伤鉴定,属行政不作为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仪方认为,如果当地主管部门未对死伤患儿主动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则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属行政不作为。
杜仪方介绍,针对疫苗接种的规范管理,目前中国已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相关法规,对于接种后出现的异常反应,大部分省份按照国家要求,也出台了相应的补偿办法,“但各地略有差异”。
2011年4月25日,河南省曾出台《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河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这份《补偿办法》是河南现行的规定。
《补偿办法》规定了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的补偿范围,包括:因接种疫苗造成死亡的补偿;组织器官损伤的医疗费、陪护误工费、食宿补助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偿费、矫正残疾所需费用等。
其中,接种国家第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可适用该办法;而公民自费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引起异常反应的补偿,则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杜仪方表示,接种二类疫苗的赵一晨与杨岙深,能否获得补偿、要求疫苗生产企业承担治疗费用,前提是需要鉴定,确定是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赵一晨)家属与镇卫生院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这与要求获得异常反应的补偿没有冲突。”杜仪方说,患儿赵一晨在治疗结束后,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还可以依据《补偿办法》规定,要求疫苗生产企业予以补偿。
此外,《补偿办法》中还规定,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辖区内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工作,当出现“受种者死亡或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异常反应”等三种情形时,市级或省级专家组应进行调查诊断。
杜仪方认为,依据河南省《补偿办法》的规定,周口市地方主管部门应主动对死伤患儿进行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但却没有做”。
周口市疾控中心副主任赵伟坚称,“我们一直要给赵一晨做鉴定,但家长不配合,不提供医院的诊断报告。”而患儿母亲邵段则表示,“我一直找政府要求给我孩子做鉴定,但他们不给做。”
赵一晨预防接种已一年有余,体内疫苗也已被代谢,重启鉴定几无可能。对于当地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情况,杜仪方认为,“在没有进行调查诊断、明确原因的情况下,不应处理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