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6日,37岁的患者王某因觉得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院医生覃某对其治疗懈怠,将汽油泼至覃某身上并当场点燃,导致对方全身大面积烧伤。9月23日,此案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开庭。10月30日,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宣判: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赔偿覃某治疗费41.9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12年3月因头痛、左面部麻木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鼻咽癌IV期,后一直在该院治疗。2015年6月16日8时许,王某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路166号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院)医技综合楼观光电梯处,因怀疑该院医生覃某未尽心治疗自己,遂决定报复对方。当他看到覃某走进大楼观光电梯后,即在综合楼二楼将电梯截停,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至覃某胸面部并引燃。后王某逃至地下室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经鉴定,覃某全身多处火焰烧伤,呼吸道烧伤,其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另查明,覃某自被烧伤后至今已支出医疗费近42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用淋汽油焚烧的残忍手段对覃某实施伤害,手段恶劣、残忍,王某实施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属于临时起意,没有蓄谋实施犯罪,他是因认为覃某存在误诊才实施伤害行为的。法院认为,王某是一名癌症患者,对自己疾病已到癌症晚期的情况非常清楚,由于失去了活下去的信心和身体的病痛折磨,才对覃某的救治行为进行无端猜疑,并报复覃某。但证人证言也证实了医院在对王某的治疗上是全力进行的,没有故意放弃对其治疗,因此法院对被告辩护人该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王某因犯罪行为使覃某遭受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