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倍受关注的处理医患纠纷的又一个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终于公布了。然而,这一“积极尝试”并没有给人以喜悦,反倒让人平添了几分担忧与恐惧。
人所共知,自从2012年4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以来,备受“摧残”,先是最高法一个“参照”,接着又来了一个“举证责任倒置”,以至于生效一年后,卫生法学界就发出“被边缘化”的惊呼。2004年5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更不亚于一场八级地震,把医疗这一本来就残缺的科学逼上绝路。2010年7月企图拨乱反正的《侵权责任法》在反反复复修订过程中,最后把混乱不堪的医患纠纷处理纳入该法调整范围,专列“医疗侵权责任”一章11条。然而,由于配套的东西一直跟不上,此法出台并没有对医疗纠纷的法治化进程产生根本性扭转,医患纠纷依然频发,医院暴力愈演愈烈,医患纠纷的法治化处理似乎看不到一丝亮光。在如此困境下,国务院主管部门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开始了不懈探索,开出了“组合拳”处方,而《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下称《送审稿》)无疑就是其中之一。
作为长期在基层从事医患纠纷处理的医疗卫生行政管理者,我们在期待的同时更多的是担忧。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医疗纠纷”是一个难以用“法律”来界定的概念,如果概念都无法明确,怎么可能用法律来调节?《送审稿》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这样的“争议”过于宽泛,实在不适宜“法律”来规范。
二是人民调解作为调解“主渠道”,合法性、专业性、有效性存疑。有医疗专业律师认为,“人民调解为主”于法无据。《送审稿》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医患和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无论是对于医院还是对于患者,选择通过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还是诉讼途径解决纠纷,都是其合法权益,这三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应当由双方自由选择,政府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双方的合法权益,尊重双方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能以政府建立的“人民调解为主”.
近年来,在医患纠纷频发的形势下,各地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介入医患纠纷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令人不得不反思的是其调解方式多数是“和稀泥”,缺乏权威性、专业性,很多时候是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不可否认这种办法确实化解了很多矛盾,但也不能忽视其负面影响,一方面能不能持久值得怀疑,因为和稀泥是经不起时间考验的,另一方面极易诱发更多的纠纷。而且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被抛弃现象。因此,其有效性也值得怀疑。
三是饱受质疑的医疗责任险到底能不能有效化解医患纠纷还是个未知数。几年来,卫计委一厢情愿的推行医疗责任险,既没有得到医疗机构欢迎,也没有得到保险公司认可,感觉有点两个谈恋爱的人都不热心,“媒人”反而挺热火。
四是《送审稿》把“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混在一起感觉很怪异。而且所有处理方式、思路没有一点新意。《送审稿》第二章关于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的相关规定,基本上是照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十六条甚至是直接抄袭《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连标点符号都一样。
关于遗体处理的问题,仍然没有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医疗机构没有太平间的,遗体应当立即移放指定场所,并在2小时内移送殡仪馆。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处理的遗体,经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机构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现实情况是经常遇到患方不移,医疗机构按照什么“规定”进行处理又不清楚,报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也没有具体规定,常常无法备案。
《侵权责任法》以后,一种普遍认识是“医疗事故”概念应当废除,但还有很大一部分卫生法学专家并不赞同废除,但法律实践中确实存在矛盾,最突出的问题是两个“二元论”,一个是鉴定,一个是赔偿,因此,这次修法人们本指望能够解决这个,但很失望,问题依旧。
五是关于医疗鉴定,《送审稿》并没有新的解决办法,仍然沿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模式。现实是,凡是对法律有些了解的,患方基本上没有走“医疗事故”鉴定的,既然医学会有做“临床医学问题”鉴定得天独厚的优势,也形成了相当的规模,为什么不借鉴某些省份的经验,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司法)鉴定整合,完善鉴定规则,特别是废除集体(组织)鉴定制,改为鉴定人制度,让鉴定人出庭作为专家证人?在医患纠纷处理实践中,常常有两种情况让调解很为难,一是死因不明责任不清,患方坚决不鉴定但仍然坚持高额索赔,二是按照常规鉴定程序,时间比较长,而事情却等不得,因此建议在必要情况下实行强制尸检以及快速处理机制。
总之,笔者对此次修法不看好。结果不但无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引发更多的医患纠纷,也会将医患纠纷处理引入岐途。因为,不坚持并努力推进建立权威的医疗鉴定体系和法治建设,而走向极易混淆视听的“医患纠纷”模式就是错误的,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对于医学这类非常专业的问题,采用人民调解,只能应急,估计最终将被“人民群众”和“医疗机构”双双抛弃。正确的做法是着力推进《医疗事故处理法》的立法进程,而不是去弄一个“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这实际上是医患纠纷处理法治建设的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