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不再将职称外语作为申报的“硬杠杠”;同时,对论文、科研要求不做硬性规定,评审标准更侧重于基层医生诊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引导医生回归临床。
《指导意见》强调,评审指标要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标准有所区别,重点加强对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康复等任务,以及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考核评价,实现“干什么评什么”,避免职称评审和实际工作出现“两张皮”的现象。
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卫生人员的力量,《指导意见》提出,取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区、市)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
《指导意见》适用于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