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迎来八十寿辰的赵明福老人,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却在顺利实施手术后死亡。为查明死因,医院提出对死者遗体进行解剖,遭到患者家属拒绝,双方将官司打
到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医疗过程中发生病患死亡,通常要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这样才能有效查明死因,确定患者死亡是否由医疗过错所致。由于错过最佳尸检
时间,致使患者的死因没有明确结论。那么,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术后猝亡 家属死磕
在老伴儿孙桂兰眼中,年近八旬的赵明福老人身体一向硬朗,只是近一年才有的尿频让他稍感不适。2014年5月底,赵明福连续十多天出现尿痛症状。6月4日
夜,他连连几次小便都出现了血尿。家人都很担心,于是,在老伴儿陪同下,赵明福被连夜送往位于徐州市鼓楼区的一家专科医院救治。经各项生化指标检验后,门
诊医生怀疑老人的前列腺或者膀胱发生病变,遂立即安排其住院治疗。6月10日,医院拟对赵明福行电切镜检查手术,与赵签订了手术同意书,赵明福在同意书上
按了手印。6月11日,主治医生与老人的三儿子赵飞当面沟通,告知他手术中要进行麻醉并说明了可能出现的麻醉风险。赵飞明确表示知情同意,医院又与赵明福
签订了麻醉同意书。赵明福再次按了手印并由赵飞在家属栏署名。这份麻醉同意书载明,对赵明福拟采用的麻醉方法为“腰麻”“必要时全麻”.当日中午,赵明福
被推进了手术室。在实施麻醉时,医生见老人年龄过大,认为“全麻”安全系数更高,遂选择备用的全麻方法。当日下午14时30分,主治医生拿着从赵体内切下
的病理标本从手术室出来,告诉在外等候的家属手术已顺利完成,要等病理分析报告作出后才能确诊。赵进入病房后,三子女见老父术后精神状态比较好,便陆续回
去处理家务,仅留老伴儿孙桂兰一人陪护。岂料4个小时后,赵明福忽然脸色煞白,呼吸严重困难,主治医生和护士赶紧将他送往急救室抢救。下午17时,急救医
生见赵明福瞳孔放大,呼吸和心跳已停止,遂通知孙桂兰抢救无效,准备后事。
就在这个月,赵家正在为老人筹办八十寿宴,还打算同时为老两口举行金婚纪念仪式,人怎么说没就没了呢?毫无思想准备的孙桂兰当即哭晕了过去。闻讯赶来的赵
家子女及孙子女在查看了全部就诊资料及病历后,认为医院伪造涂改了病历,当即采取封存措施。十几名赵家亲友将医生办公室团团围住,轮番对主治医生质疑和斥
责,要求其说明死亡原因,声称庸医草菅人命,医院必须承担全责。当天晚上,医院领导相继赶到现场紧急处置。然而,由于家属情绪激动,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意
见。
缺失信任 错过尸检
6月12日,为避免事态扩大,医院请求当地派出所出动民警介入协调。赵家人也终于冷静下来,同意与院方对话。
孙桂兰等亲属认为,医院在没有征得家属最终同意的前提下,擅自采用全麻方法进行手术,侵犯了病人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这也是导致老人在手术不久后死亡的直接
原因,医院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过错责任。同时,医院在事故发生后,为推脱责任,伪造涂改相关病历资料,丧失了基本的医德,要求给予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医院方则声称,施行手术前,医生与病患及其家属进行了谈话,告知其手术风险。在双方签订的麻醉同意书上,载明了“腰麻”和“全麻”两种方法,具有可选择
性,病患本人及家属明知并签订同意。实施麻醉的医生可以结合病患具体情况临场处置。当日下午17时病患死亡后,19时30分,医院和家属就封存了全部住院
资料,医院根本不可能对病历等资料进行伪造和涂改。至于病患在手术后死亡的原因,医院根据其病史初步分析,判断系临床中发生脑梗而猝死。当然,最终结论还
需要进行尸检后确定。
双方对话过程中,医院曾几次向赵明福的家属提出委托鉴定机构解剖病患遗体。对此,孙桂兰从感情上怎么也接受不了,她说老头子死后还要被开肠剖肚,将来自己
到了那里怎么向他交代。赵飞等子女则表示不相信医院,既然医院在病历上都能作假,怎么能保证遗体解剖后得出的结论是真实的呢。因此,赵家人拒绝了医院提出
的尸检主张。双方的沟通没有结果,在此期间,赵明福的遗体一直存放于医院的太平间。
三天后,赵明福的子女通过向律师咨询得知,只有通过尸检才能查清死因,确定死亡是否医疗过错所致。日后如果上法院打官司这是必要证据。此时,他们才表明了
同意尸检的态度。但鉴定机构告知,在没有对遗体冷冻的条件下,尸检的最佳时间为48小时内。赵明福的死亡时间已超过72小时,且医院太平间不具备冷冻条
件,再行尸检已无法正确判断病患的死亡原因。
死因不明 责任咋定
孙桂兰等家属与医院僵持了一段时日没有结果。他们将遗体火化安葬后,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及给予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5万余元。
孙桂兰及其子女起诉称:2014年6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徐州市某专科医院在对赵明福行电切镜手术进行麻醉时,放弃首选的“腰麻”方式而采用备选的
“全麻”方式,并未向家属说明理由,而正是被告采用的全麻方法,导致患者手术后数小时内死亡的后果。根据医学资料记载,使用全身麻醉可能会出现呼吸系统、
循环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等障碍,发生呕吐、窒息、呼吸道梗阻、通气量不足、肺炎及肺不张、低血压、心律不齐等症状。患者是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各器官功能
处于衰退状态。如果在“全麻”前医生征求家属的意见,并告知副作用,家属断然不会同意。因此,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致死的全部责任。
被告某专科医院当庭提交了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录音和视频,说明医院曾多次向病患家属提出尸检的主张。医院答辩称:其在实施麻醉前,与患者签订了麻醉同意书,
麻醉同意书拟定了“腰麻”和“全麻”两种方式,并向患者本人告知了麻醉风险,医院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并取得同意。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患者死亡与“全麻”存在
因果关系。事发后,医院向患者家属提出尸检,被其拒绝,丧失通过尸检确定死亡原因的最佳时机,责任在于原告。同时,原告提出被告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没有事实
依据。现可根据文迹检验及病例内容评估认定病历资料真伪和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针对被告提出已对尸检事项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答辩。原告反驳称:根据病历等资料记载的内容,未见有医院告知尸检的书面文件。即使在双方争吵过程中,被告提到
过尸检问题,其并没有说明尸检的作用,更没有提及进行尸检的最佳时间。原告孙桂兰仅认识简单的文字,赵飞等三原告文化程度也不高,尤其在混乱嘈杂的环境
下,被告对尸检问题仅一语带过,原告更不可能对尸检有充分的理解认识。而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对如此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却没有详尽作出解释,可见其根本没有履
行告知义务的诚意。
一审审理期间,孙桂兰等四原告拒绝了被告提出的通过文迹检验和病例评估确定病历资料真伪和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原被告双方也均没有申请鉴定患者死亡是否与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庭审中,法院确认原告的实际损失为28万余元。
亲爱的读者: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后,由于医患双方缺乏信任和合作,丧失通过尸检确定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最佳时机,导致病患死因不明。事后,双方又没有申请医疗行为的过错鉴定,法院将如何判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