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1日了解到,马泷齿科中国公司相关负责人通过社交软件,向拜博口腔医疗集团(下文简称拜博口腔)发布“郑重声明”,称其旗下网站存在“未经同意引用马泷齿科创始人照片”的侵权行为,虽然这起看起来有点“乌龙”的事件以拜博口腔涉事网站撤下侵权内容暂告一段落,但实际上在口腔医疗界,类似的侵权行为还有很多,除照片侵权外,有的注册商标甚被四处“挪用”。
另外,记者还留意到,这类使用医生图片进行宣传的现象,在合法性上仍存争议。去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广告法规定,禁止使用包括医生及患者在内的代言人。
事件:马泷齿科董事长指拜博口腔盗用其创始人照片
3月1日,马泷齿科中国公司(下文简称马泷齿科)董事长邵宗宗在微信朋友圈中,向拜博口腔发布“郑重声明”,称拜博口腔未经过马泷齿科授权同意,在网站上使用了马泷齿科创始人马泷博士的照片,以及ALL-ON-4的商标,该声明中还称:“MALO CLINIC BRIDGE 是正式的注册商标,提请贵公司(拜博口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记者留意到,拜博口腔涉及疑似侵权的官网分别为其重庆站和海南站,记者昨日点开该站点网页,发现涉事图片以及页面已经被删除,不过在邵宗宗的朋友圈声明配图中,涉事页面删除前的状态已被截图保留。对于这起疑似侵权事件的进展,记者通过微信与邵宗宗取得联系,他表示,在声明发布当日,拜博口腔方面就已立刻道歉并修改了宣传中疑似侵权的内容。他还表示,“从2014年以来,类似的事件就发生很多次了”,但至于是否通过法律途径有进一步的维权行为,邵宗宗表示“相关内容经法务方面确认后,才进行公开”。
针对此事,拜博口腔广州地区负责人向记者回应,在此事件发生后,拜博口腔集团总部已经对此事作出处理,而进一步的应对措施目前不便透露。
调查:口腔医疗界类似“张冠李戴”宣传事件并不鲜见
拜博口腔疑似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事件并不是个例,记者发现,类似的侵权风波也发生在其他机构中,例如2015年7月,南京康贝佳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因在网站中,因擅自使用艺人伊能静图片进行商业宣传,结果被告上法庭;而在去年12月,福州市鼓楼区道山美可普口腔门诊部在微博中使用了其他公司的创意图片,也被判赔偿1万元。
当然,除了盗图侵权外,商标被疑似随意挪用也见诸于其他口腔机构的网站中,例如在口腔机构中比较知名的种植牙技术“ALL-ON-4”,记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查询发现,该字眼已被“马泷齿科中国公司”及“NOBEL BIOCARE SERVICES AG”分别以医疗技术、口腔材料等方面注册成商标,但是在拜博口腔、暨南大学附属穗华口腔医院及柏德口腔的网站上均被使用。
对此,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祥红向记者表示,末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或者他人注册商标用于商业目的,就可能涉嫌侵害他人肖像权或商标权。
刘祥红坦言,目前互联网侵权事件在我国的案例也是比较多的,原因主要有几点:首先是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对肖像权、商标权等权利的尊重意识不强;其次是互联网广告宣传影响较广泛和快捷,广告效果较明显,导致部分人选择此方式,再次是互联网领域侵权事件中取证困难,往往需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对侵权内容进行公证保全,手续繁琐,维权成本较高。
业内人士:
互联网侵权盛行与被侵权方爱“私了”有关
当然,互联网侵权盛行除了法律程序复杂外,也是与被侵权方“多作私了”有关。广州某口腔医疗机构负责网站建设的人士向记者表示,在公司此前曾发生两起侵权风波。其中一起是挪用了某图片网站的图片后,对方以此为依据上门要求机构与网站“合作”,并付费使用该网站图片。“而另一起风波中,被侵权人的图片被挪用是发生在2012年,对方发现后并未跟我们沟通,而是将图片进行了公证同时对我们网站截图保存取证,直到去年8月份才把我们告上法庭。因为侵权图片挂的时间越久,对方就能拿到更丰富的赔款。”上述人士说。
另外,有业内人士也表示,口腔机构频频出现图片侵权事件,也与其爱使用专业人士照片做宣传有关。
延伸报道
让医生为商业行为代言涉嫌违法
记者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部分口腔医疗机构的官方网站中,均在不同程度上使用了院内专家照片进行宣传,并配上了他们的技术特长介绍;同时有一部分网站还挂出了手术患者术后效果照片及手术介绍等。那么这些图片和内容,本身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记者查阅了去年9月1日实行的新《广告法》,其中规定,通过各种媒介传播的医疗广告中,除了禁止作功效表述外,同时还禁止使用包括医生及患者在内的代言人。而根据广州市工商局发布的“2015年广州市违法广告公告”,涉及网站类的广告有6起,涵盖处罚内容均为“无法提供有效凭证”、“宣传误导”及“与事实不符”等,但涉及“代言人”方面的处罚案例暂为零。
对此,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认为,各种官方网站,包括口腔机构的官方网站,其本身属于媒介的一部分,界定“医生或患者出现的图片及内容”是否是广告,首先,须查证刊发内容是否在工商局等监管机关进行审批;其次要看内容中是否对涉及内容如技术服务存在推荐行为;第三,审查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新《广告法》中医疗广告禁用代言人的条款。
“如果对方称这不是广告,除上述程序外,那我们就会对刊登的内容进行查证,例如专家是否为本院的专家,患者是否有在医院进行相应治疗,同时在宣传内容中是否存在夸大宣传的部分,等等。如果是上述有一点与事实不符,则存在以夸大或虚假宣传的条款进行处理的可能。”宋儒亮最后表示,不论是不是广告,让医生或患者通过各种媒介为医疗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站台”,这种行为本身就不恰当的,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