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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鼓励名老中医开办个人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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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晚报 2016-05-16 20:00

我省出新政放宽社会办医准入,符合条件可纳入医保、新农合定点范围

即日起,有资质人员可在全省范围依法开办个体诊所。5月15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 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我省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支持退休医师到基层开办个体诊所或执业。与此同时,放宽 省外、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可在我省设区城市设立独资医院。取消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时限,社会办医取得《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申请医保、新农合定点。

1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将纳入当地120网络

今后,我省将按照国家及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区域内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将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与此同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放宽社会办医准入。我省将通过下放设置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放宽准入范围,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等专业性机构。

未来,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将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意见》明确指出,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 办中医诊所。支持退休医师到基层开办个体诊所或执业。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及村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 诊疗服务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或在乡(镇)及村设置的中医门诊部或中医诊所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

大力支持我省医疗机构与省外、境外医疗机构进行技术交流或合资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可在我省设区城市设立独资医院。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或提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将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2 取消医师多点执业地点数量限制

即日起,我省将取消多点执业的执业地点数量限制。医师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有序流动。

扶持社会办医做强做大,我省将加强社会办医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百千万卫生人才培养工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继 续医学教育、参加学术活动、科研立项、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各医学类 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等组织。

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托管、对口支援、纳入医联体等方式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提高其规范化管理和医疗科研水平。将社会办医纳入全省临床重点专科评选范围。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资源共享,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社会办医可将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及消毒供应委托给其他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建立双向转诊关系,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率。

3 社会办医所需用地纳入年度计划

今后,在我省,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意见》指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将社会办医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为社会办医储备用地。相关部门可以采用划拨、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为社会办医提供建设用地。

即日起,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 等补助政策。我省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我省支持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民政、商务、工商、国土资源、环保、质监等部门将按照我省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登记手续的有关规定,对社会办医的相关审批、登记提供便捷服务。

税收方面,对社会办医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 符合规定的社会办医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 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社会办医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将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对社会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按规定减半或全部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 社会办医将纳入等级医院评审

我省将取消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时限。

即日起,包括社会办医在内的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即可申请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及时纳入定点范围。

医保、新农合定点社会办医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并及时结算和划拨城镇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保基金支付凭证。

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在保证相关技术要求 标准不降低的基础上,对于服务范围、服务量等非技术标准原则上不做要求。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

社会办医将纳入我省等级医院评审、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同时,社会办医也将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范畴。

未来,我省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


关键词: 医疗机构 过度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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