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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病历被泄露 医院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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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2016-06-25 17:00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因工作需要,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卫计局工作人员向粤北人民医院调取了市民陈女士(化名)的终止妊娠审批证明、疾病诊断书、出院证及住院病历。因公查病历算不算侵犯隐私权呢?

陈女士认为终止妊娠属于比较私密的事情,武江区卫计局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遂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女士还认为粤北人民医院违法、违规将其病历资料泄露给他人,侵犯了其名誉权和隐私权,遂起诉要求粤北人民医院在已构成影响范围的区域内作出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法庭查明,本案中,粤北医院在武江卫计局开具了介绍信、执法人员为两人、并出示有效证件,同时还要求该两名执法人员填写申请书明确申请复印原告的住院病历并签名的情况下,才向武江卫计局提供原告的住院病历资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庭认为,粤北医院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符合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故医院向武江卫计局提供原告的住院病历资料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和隐私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陈女士不服该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武江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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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隐私权又称为病患隐私权,或医疗隐私权,是患者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病人的病情和健康状况被视作私人信息和秘密,因此受到隐私权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可见,我国法律目前仍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的一部分进行综合保护,侵犯病历隐私权的认定也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侵权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权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损害;此损害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然,在客观行为上主要表现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病历隐私,使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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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病历 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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