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生“收红包”这一顽疾,人们早已熟悉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纠治模式——对当事医务人员进行党纪、政纪等方面的处理,然而,在正风肃纪的新常态下,这种传统“药方”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2007年3月至2013年4月,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青海省红十字医院近八成的医疗科室和215名医务人员,收受某医药公司“红包”累计达1966万余元。36名医务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2名医务人员被予以批评教育,检察机关立案侦查7人。
接下来,令人未曾预料的是,2014年9月,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红十字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张建青,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杨文娟,因工作失职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这里的“工作失职”,究竟在什么地方“失”了?从网站表述看,是“忽视了对托管业务的监管,对医务人员也疏于教育和管理”。也就是说,医务人员“收红包”,医院领导为此受到了“殃及”。
众所周知,医院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包括了医、药、护、技等各类岗位,以及院长、部门领导、科室主任等不同层级,这也是舆论屡屡呼吁加强管理、规范医疗的原因所在。既然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那么在某个部位出现“病变”的时候,就不能割裂视之。尤其是作为主要负责人的医院书记、院长,更应基于“权责一致”原则,为疏于管理承担责任。
看看这起医生“收红包”丑闻。青海省红十字医院的大多数医疗科室“未曾幸免”,一大批医务人员纷纷“湿鞋”,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收取“红包”数额近两千万,情况如此严重,“创收”如此猖獗,医院管理者该到了何等麻木的程度?从这个意义来说,受到党纪处分是理所应当。
但是,问责书记、院长,毕竟只是一种警示手段,更深层次的目的,还是要推动管理监督的制度化常态化。纠治“收红包”顽疾,问责之后,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引以为戒,从管理角度加强预防和规范,特别是堵死与医药公司等利益方不正当往来的“暗道”,无不需要痛定思痛、亡羊补牢。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化冰解冻,须持续加温。从本质而言,问责只是治理的一种手段,从效果上看,并不能代替行政措施,乃至立法规范。有了问责书记、院长这么一个良好开端,将来还需综合运用更多的手段,打出更漂亮的“组合拳”,有力遏制住“收红包”的不正之风,还医院和医患关系一方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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