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打完一场医疗官司,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0多万元。但到了执行阶段却遇到一点小问题。原来,按照该医院的内部规定,医院赔偿的全部金额,肇事科室需承担30%,肇事医生需承担20%,而医院认为有责任的科室不止一个,有责任的医生则多达4、5个。被定责的科室不服、被定责的医生不服,争执不下之下,拖延了赔偿款的执行。当然,科室或医生的内部责任划分不影响医院作为法人的对外责任。即便科室或医生不同意医院内部的责任划分,医院也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先行履行对患者的全部赔偿义务。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碰到医院尤其是公立医院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形。
我这里想说的不是医院履行判决的问题,想说的是医生、科室、医院的内部责任划分问题,尤其是如何确定哪些医生具有医疗过失责任。一般而言,医疗过失先由医学专家经由医疗鉴定程序作出事实认定,包括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和医学会之外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在鉴定机构作出事实认定之后,再由法院作出法律评价。绝大多数情况,鉴定机构的事实认定将直接成为法院对医疗过失的法律评价。但是现行法律条件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之下,承担责任主体的是医疗机构而非医生,法院或医患双方委托鉴定的内容也是医疗机构有无过失、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而不可能是某个医生、某个科室有无过失、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故鉴定分析意见往往是从整体分析医疗机构的过失,不涉及医生个人。即便有些过失很具体,看起来指向了某个医生或几个医生,也不会指名到姓。至于法院,在鉴定机构都未将医疗过失具体到某个医生时,更不可能在判决书中直接将医疗过失指向某个医生。
而现代医学条件下,几乎每一个过失行为,都可能经由数人才能完成。比如一个用错药物的医疗过失,涉及到的责任医生可能包括开具医嘱的医生,核对并执行医嘱的护士,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后的抢救医生。即便是开具医嘱的医生,其责任人亦有多种情形,下级医生直接开具还是经上级医生指示而开具?下级医生开具后,上级医生有无核查?上级医生核查后,下级医生有无纠正?上级医生的指示本身就是错误的,下级医生已指出错误但最终不得不执行……凡此种种,厘清各个医生的责任极其困难,尤其是在病历书写不完整、未将医疗行为与实施医疗行为的具体医生一一对应进行记载之下,几乎成为无法完成的任务。
故在鉴定机构或法院未将医疗过失具体划分到某个医生时,让医院在内部追责中来寻找到底哪些医生具有过失进而分担赔偿责任,其不公正性可能远远大于鉴定机构的鉴定和法院的判决,那最终怎么办?只能依赖医疗机构的管理性权力--院长及医务科。为什么我正确?不是因为我公正,是因为我有权作出决定。
所以,对于很多医生护士的求助,说是院长、医务科不公正,将一项医疗损害案件的过失全部或大部划分到他(她)头上,要扣除全部奖金,我只能苦笑,你可以据理力争,但是,除非你不想干了,因为他们具有管理性权力。
要终极解决医生、科室、医院之间的过失划分或责任划分问题,只有深化改革,真正确立医生的自由执业地位,从法律上理顺医生与医院的法律关系。当医生成为法律上的独立执业主体,与医院建立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契约合作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时,医生在法律上可得与医院一道成为共同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此时,医生的赔偿责任和医院的赔偿责任在法律上需根据各自过失、分别追究,患者亦会将医生和医院作为共同被告。那么,医疗鉴定和法院判决就必须对具体医生的执业行为作出个别的、单独的评价,这个评价便成为医生本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对公正的依据。
当然在现阶段,医生或科室在法律上不会成为赔偿责任主体时,却不影响医生或科室将医院内部确定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予以投保医疗责任险。如前文述,30万的20%,医生个人承担6万;总赔偿超过100万时,医生个人承担超过20万,这对医生个人是不小的财务负担,有必要通过责任保险予以转嫁。只是这种责任保险目前尚在襁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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