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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师多点执业新管理办法:一点注册全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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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雪华 粤卫信 来源:广州日报 2016-10-04 17:00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省医改办主任黄飞9月27日作政策解读时指出,管理办法有八大亮点,最关键一点是“医师一点注册,全省有效”。以后市民群众就医,可能碰到的是全职医生,也可能是兼职医生。
  亮点1、建立医师全省区域注册制度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建立医师全省区域注册制度。具备多点执业资格条件的医师,其执业注册全省有效。
在广东省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三)最近连续2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亮点2、实行医师多点执业知情报备制度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后即可开展多点执业。
知情报备制度赋予医师和医疗机构更大的执业自主权,政策层面松绑后,医师和医疗机构按照劳动合同法相互约束各自行为。
亮点3、建立医师多点执业信息网络备案制度
《管理办法》要求各医疗机构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信息上报工作,医师多点执业的信息由医师拟去多点执业的其他执业地点通过“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yz.gdwst.gov.cn:9090)实时上报。
实行全省区域注册制度后,多点执业的医师在全省任一家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都受到保护,医师多点执业时,由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网络备案,医师本人不需要再办理变更执业注册。全省联网信息报送有利于行政部门实时了解医师多点执业的具体情况,及时对现状进行分析,为下一步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医师在其他执业地点执业,虽不需再办理变更执业注册相关手续,但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还是需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多点执业的医师办理处方权相关手续。
亮点4、允许港澳台医师在广东全省多点执业
允许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的香港、澳门、台湾医师在我省多点执业,是经原卫生部批准,在广东省先行先试的一项政策。《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已在广东省办理《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医师,只要上述证书在执业有效期内,均可在我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方式与内地医师一致。
亮点5、要求医疗机构设置全职和兼职岗位
《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要建立全职和兼职聘用制度,完善医师岗位管理。
在医疗机构设置“全职”和“兼职”岗位,建立更加灵活的用人制度,让医师从“单位人”转向“自由人”,激发医师的工作积极性,是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医疗机构采用全职、兼职等用工形式,与医师签订全职聘用合同和部分工作时间聘用合同,在开放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本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同时,也允许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去其他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管理办法》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和县级公立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兼职医师在基层开办医师诊所。
此外,省卫生计生委正按照《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精神,制订护士多点执业的管理制度。下一步,广东省也将鼓励符合条件的兼职护士在基层开办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为社区群众就近提供护理服务。
亮点6、明确多点执业医师的劳务关系
《意见》明确指出,医师除应与第一执业地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外,还应当与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协议。协议应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的执业时间,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要求医师与所有执业地点签订合同(协议),实际是要求医师和各执业地点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在保护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分清各方的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
亮点7、拓宽多点执业医师的保险渠道
《意见》明确指出,与医师签订劳动合同的医疗机构(一般是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医师购买社会保险,并鼓励其他执业地点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此外,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并明确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多点执业医师的保险渠道的拓宽,进一步分担了医师和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责任风险。
亮点8、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的医疗责任承担

《管理办法》明确了医师多点执业的医疗责任承担。医师在其他执业地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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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多点执业 医师 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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