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9日举行的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共29条,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在医院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等7类行为,天津市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表示,患者及其家属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出现以下7类行为,公安机关将及时、有效地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院大声喧哗、吵闹,扰乱医疗秩序的;
威胁、恐吓、侮辱、伤害、恶意尾随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进入医院的;
患者死亡后,不按照有关规定将遗体移放至太平间或者其他合法存放遗体的场所,或者违规在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院的其他区域停放遗体的;
在医院内和医院门前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的;
未经医院允许占用病床、病房的;
其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服从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行为。
1月10日,@烧伤超人阿宝在其微博上发文《法规不等于法制——评<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进行评价。其称:制定法律,制定各种条例,是必要的,但做到这一步,仅仅是做到了“有法可依”。如果我们永远停留在这一步,那法制对我们就永远遥不可及,而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也注定永远是一句空话。事实一次次的证明,面对愈演愈烈的涉医暴力事件,我们不缺少惩治医闹的法规。同时,事实也一次又一次的证明,我们的警方也不缺乏执行法律的能力。我们只是缺少执行法律的意志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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